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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联合清理无证互联网站的通告

(2008-10-29)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92号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七条、第八条有关规定,凡是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,应当向市通信局申办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;从事新闻、出版、教育、医疗保健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,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,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。
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,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,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罚款、责令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目前,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在全省开展清理无证网站的工作。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互联网站,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规,申办合法手续;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,不得为不符合国务院第292号令有关规定的无证或未备案的网站提供接入服务。违反上述规定者,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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